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财保2号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星河国阅公馆。法定代表人佟金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路碧海大厦14楼B座。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立案,案号为[2015]哈仲立字第150号。2016年1月21日,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申请,申请变更诉前保全的担保物。2016年1月2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关于变更查封财产的函,委托我院将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担保财产进行更换。经审查,我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海南仙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并于2015年4月28日做出(2015)香民保字第6-3号裁定书,查封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哈尔滨星河国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套房产,分别是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1-3层15号的房产、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4层18号的房产和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3层17号的房产。现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更换担保物,以担保人黑龙江省青企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岗区大成街158号-1、2-5层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黑龙江省青企联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岗区大成街158号-1、2-5层的房产。解除对担保人哈尔滨星河国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套房产,分别是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1-3层15号的房产、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4层18号的房产和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教育大街西、育才路南维乐斯商城2栋3层17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宏良
审 判 员 修 辉
代理
审判员 华 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