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韩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2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
孙某与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韩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2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