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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执25-4号

孙某与韩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

被执行人:韩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22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