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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刑初字第900号

王军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军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友,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椒江区。曾因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及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1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2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同月21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军友饮酒后驾驶浙J×××××轿车从本县往台州市椒江区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黄泥坎村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尔后民警将被告人王军友送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军友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抽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查一联系说明、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友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军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

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家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