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03217号原告鲁山县鲁阳办事处五里社区委员会第四居民组与被告许双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鲁山县鲁阳办事处五里社区委员会第四居民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山县鲁阳办事处五里社区委员会第四居民组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禹乔岳
代理
审判员 郭成丽
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