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2号申请执行人胡泽民,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一民,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泽民诉被申请执行人王一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泽民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一民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王一民名下的川A×××××号别克英朗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先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