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姜正军。被执行人刘万军(曾用名刘力军)。被执行人李吉。申请执行人姜正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军、李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万军、李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万军、李吉银行存款人民币30348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03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