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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0114民初249号

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海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谢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辽0114民初249号

原告: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组织机构代码:68747389-0。

法定代表人:李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忠,男,1972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谢海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兴镇。

原告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舰运输公司”)诉被告谢海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付冬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旗舰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普通货物运输的有限公司。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有的辽AE97**号货车挂靠到原告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后,被告交了一段时间管理费,从2014年7月起,被告就以种种理由拖延交付管理费,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已拖欠管理费9,500元,产生违约金11,400元。经过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已为被告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缴纳相关税费,被告也应当履行缴纳管理费的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管理费9,500元,违约金11,400元,合计20,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AE97**号车挂靠在原告名下,原告为被告挂靠车辆提供有偿服务,代收、代缴车辆的各种规费,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等。管理费为每月500元,每月的25日到下月5日为缴纳管理费的时间。对逾期不交者(超过下月6号),每超过一天交违约金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从2014年7月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至原告来院诉讼之日,被告已经拖欠原告19个月的管理费9,5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合同》、收款收据、核税表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审理,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交纳管理费并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管理费9,5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1,400元之诉讼请求,由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20元,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违约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知被告缴纳管理费,本院以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月12日)视为向被告通知之日。被告应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海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费9,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沈阳市旗舰利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被告谢海涛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威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