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74-5号申请执行人吴义,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石志明,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日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869-1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吴义名下牌号为桂B×××××的雷克萨斯2672CC轻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何日生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义名下牌号为桂B×××××的雷克萨斯2672CC轻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东
审判员 张松萍
审判员 韦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