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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374-5号

申请执行人吴义申请被执行人何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义,何日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374-5号申请执行人吴义,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石志明,融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日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苗族,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869-1号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吴义名下牌号为桂B×××××的雷克萨斯2672CC轻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何日生已经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吴义名下牌号为桂B×××××的雷克萨斯2672CC轻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晓东

审判员  张松萍

审判员  韦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兰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