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负责人艾东。
被执行人:霍惠坚,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霍惠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宝莹,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霍惠坚、霍惠林、卢宝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霍惠坚应归还借款本金308629.3元及至2014年11月16日的利息20816.05元,并以308629.3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75%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霍惠坚应归还借款本金308629.3元及至2014年11月16日的利息19748.95元并已308629.3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75%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霍惠坚承担本案律师费37682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霍惠坚、霍惠林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15房及1816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案确定的被执行人霍惠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的上列第一、三项债务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516.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霍惠坚、霍惠林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1815房及1816房。经财产查控系统显示,上述房屋本案均为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该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本案已参与该案件财产分配。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7116.59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执行款转退手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7116.59元,本案已移送参与财产分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