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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3号

彭杰与张某付、范秀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杰三,张得付,范秀兰,范丙军,张士谨,赵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3号

原告:彭杰三,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卫国(原告的儿子)。

被告:张得付,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范秀兰,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范丙军,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士谨(张士锦),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轲,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三诉被告张得付、范秀兰、范丙军、张士谨、赵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杰三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杰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彭杰三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