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3号
原告:彭杰三,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卫国(原告的儿子)。
被告:张得付,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范秀兰,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范丙军,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士谨(张士锦),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轲,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三诉被告张得付、范秀兰、范丙军、张士谨、赵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杰三于2016年1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杰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彭杰三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