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217号原告谭映萍,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朱辉东,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纽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来一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映萍诉被告朱辉东、上海纽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纽比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朱辉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涉案股权为上海纽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纽比医疗公司)股权,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朱辉东无权转让涉案股权,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故合同履行地更易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根据原告诉状显示,原告的诉讼依据为被告朱辉东侵犯其财产利益。以侵权之诉而论,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审理更易于查清案件事实。由于公司股权转让行为需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故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还是侵权行为地均为公司注册地,而纽比医疗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朱辉东的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纽比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即使按照被告朱辉东的陈述,本案还涉及到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所在辖区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朱辉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朱辉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