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执指字第8-1号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与浙江国盛轻纺有限公司、浙江林盛特种纤维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指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浙江国盛轻纺有限公司、浙江林盛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杭州国林轻纺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杭仲(萧)调字第000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9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2日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2722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指字第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