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105号罪犯高某。陕西省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8日以(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2012年05月05日起至2018年05月0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踏实肯干,表现积极,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五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某减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晓娟
审 判 员 高慧云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