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炜,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阮小仁,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炜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6年1月8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炜及其辩护人阮小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8日晚,被告人金炜窜至本县玉城街道渔岙村大遥网吧附近,以拉车门方式进入庄某停放在此的浙J×××××号黑色起亚牌小型客车,用被害人庄某留在车内钥匙窃得该车,价值人民币5万元。2、2015年9月9日晚,被告人金炜窜至本县玉城街道渔岙村威廉酒吧附近,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浙J×××××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3、2015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金炜窜至本县玉城街道安置小区1号楼附近,用事先窃得的车钥匙进入被害人颜某停放在此的浙J×××××号灰色奥迪牌A4小型轿车后窃得该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4、2015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炜窜至本县玉城街道38号小区,窃得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此的浙J×××××号长安牌普通客车车牌。5、2015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金炜窜至本县玉城街道38号小区,以拉车门方式进入事主邱某,4停放在此的浙J×××××号小型轿车,窃得事主邱某,4放置在车内的公章等物品。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炜在本县玉城街道渔岙村一暂住房内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窃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赵某,4、邱某,4的证言,被害人庄某、颜某、刘某的陈述,车辆信息、照片、情况说明、指认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詹淼峰
人民陪审员 谢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许家旌?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