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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刑初18号

柳正容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柳正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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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8刑初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正容,女,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兴文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正容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正容及其辩护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柳正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某”,采取与被害人杨某谈恋爱、办婚宴等欺骗手段,骗取杨某及其亲属29000余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柳正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某”,采取与被害人杨某1谈恋爱等欺骗手段,骗取杨某1及其亲属3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正容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诉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柳正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正容具有自首情节、退赔杨某1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本案二被害人在未核实被告人真实身份前便盲目与之交往,具有重大过失。被害人杨某于2014年3月份拿给柳正容3000元路费,柳正容得到该3000元后,实际前往新疆与杨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天,柳正容并未将该3000元非法据为己有,不属于诈骗所得。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柳正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某”,采取与被害人杨某谈恋爱、办婚宴等手段,骗取杨某及其亲属29000余元。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柳正容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某”,采取与被害人杨某1谈恋爱的手段,骗取杨某1及其亲属3000余元。2015年6月24日,被害人杨某1在被告人柳正容父亲家中将被告人柳正容挡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柳正容带回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柳正容向被害人杨某1的亲属退赔赃款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1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杨某1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侦查。2、抓获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正容于2015年6月24日,被害人杨某1在兴文县太平镇×市场柳正容父亲家中将被告人柳正容挡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柳正容带回接受讯问。中被公安机关抓获。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柳正容丈夫万某银处扣押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银联卡、一张���国农业银行银联卡、一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银联卡。4、兴文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1)万某中国邮政储蓄卡银联卡流水,证实2014年3月1日、5月12日,杨某向柳正容汇款共计3000元。(2)柳正容中国农业银行银联卡流水,证实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6月21日,杨某向柳正容汇款共计7000元。(3)杨某中国邮政储蓄卡流水,证实该卡为杨某办理,后杨某拿给柳正容使用,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4月7日,杨某通过该卡拿给柳正容12000元。4、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柳正容退赔被害人杨某1家属3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1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柳正容。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在万某银处接受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人柳正容与万某银于2013年1月29日结婚,系夫妻关系。6、证人证言:(1)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的女儿叫李某。2015年6月16日上午,一个男子打电话说是李某的同学,要来家里耍。他问对方是李某什么同学,对方又说不上来。他叫对方把李某的电话号码发过来,他看后发现不是李某的号码,于是告诉对方李某在北京上班,可能找错人了。2015年6月18日,他又接到一个电话找李某,并称是李某男朋友,他还是告诉对方找错人了。一直到6月23日晚,他每天都接到这样的电话。他感觉事态严重,于是在当晚将第一次打电话的男子约在二中门口见面。对方称自己叫杨某1,五星乡人,是李某男朋友。杨某1称,李某给杨某1说自己的母亲要做手术,要来看看李某的母亲。他告诉杨某1,自己的老婆在歌厅唱歌,并带杨某1到歌厅见到了自己的老婆,杨某1还拿李某的相片给他看,但相片中的人他根本不认识。2015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杨某1及其母亲、妹妹一起到他家来,他认��对方是被骗了,让对方报警。2015年6月25日15时许,他和杨某1在太平镇×市场找到了这个自称李某的人,经过了解这个人叫柳正容,骗了好几个人。(2)袁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腊月,杨某从外面带回一个叫李某的女子。腊月22,杨某和李某办了结婚酒席,她赶了300元的人情。后来才知道李某叫柳正容,是结过婚的人。柳正容骗了杨某的钱。经混合辨认,袁某辨认出李某就是柳正容。(3)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杨某的表妹。杨某的老婆叫李某,是杨某于2013年腊月间带回家的,二人结婚时候办了酒席,她赶了2000元的人情。后来才知道李某真名叫柳正容。经混合辨认,李某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4)杨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于2013年腊月回家时带回一个叫李某的女子。腊月22,杨某和李某办了结婚酒席,因他在外地,于是打了1000元给袁某赶人情。腊月29,他回到家中,杨某给他介绍了李某。2014年下半年,李某说自己的父亲过世,让杨某把5000元人情钱送到古宋,但却不让杨某到李某家。李某真名叫柳正容,后来才知道杨某被李某骗了四、五万元钱。经混合辨认,杨某2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5)李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杨某1的母亲。2014年正月间,杨某1带来一个叫李某的女子到家里,她拿给李某400元钱。9月份,李某说其父亲要到华西医院做手术,她叫杨某1一起去看看李某父亲,并拿给杨某1600元钱,但杨某1回来说,半路上李某叫杨某1把钱拿给李某,并叫杨某1回去,杨某1没有见到李某的父亲。农历10月间,她叫杨某1打了50斤再生稻给李某拿回家。冬月间,李某说其父亲正月初四生日,叫她准备点猪舌头带回去,于是她把家里杀的年猪的舌头拿给了李某,还拿了500元给李某买衣服。2015年正月初三,她拿给李某200元零花钱,正月初九拿,给李某200元买衣服,正月十一,她女婿拿给李某400元买衣服,2014年9月间,她后家兄弟李俊杰在河北拿了400元钱的红包给李某。另外她的亲戚都拿120元-200元的红包给李某,约有3000多元。2015年2月间,她生病了,杨某1和李某回来看她,之后李某就一直没有到家里来,后经杨某1多方打听,才知道被骗了。经混合辨认,李吉分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6)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杨某1的妹妹。杨某1的女朋友叫李某,二人准备2015年5月结婚,在3月份,李某就联系不上了。后经家人多方打听才知道李某叫柳正容。李某是杨某1与2014年9月份认识的,2015年正月间,杨某1把李某带回家,之后李某经常来耍,每次来她母亲都杀鸡杀鸭招待李某,第二次来家里时,她母亲给了李某500元,之后经常200、300的拿钱给李某。经混合辨认,杨某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7)姚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杨某1带了一个叫李某的女子到她家,她拿给李某一个120元的红包,后听说杨某1的外婆和三舅娘也拿了红包给李某。经混合辨认,姚某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8)李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杨某1的表弟。2014年腊月27,杨某1请他去家里吃饭,并介绍了李某给他认识,杨某1说李某是其女朋友。杨某1带李某去过他家,他母亲还拿了一个120元的红包给李某。经混合辨认,李某3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9)万某银的证言,证实他和柳正容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自己有一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还有一张邮政储蓄卡,柳正容曾经打过钱到他信用社的卡中。柳正容有一张农行的卡。7、��害人陈述:(1)杨某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他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李某的女子,二人经常在网上聊天。2014年2月份,他从苏州回来,李某到车站去接他并和他一起回家。到家后,他的舅娘给了李某两个120元的红包,他给了李某500元钱。农历腊月14左右,李某来他家玩,并叫他的父母为爸爸、妈妈,他父母分别给了李某改口费1200元、800元。腊月17左右,他父亲提出要把他和李某的婚事办了,李某答应并将婚期选在腊月22。办完酒席第二天,李某说她父亲病了,她哥哥为给父亲治病借了六、七万,现在已经借不到钱。于是他将手里的2000元工资拿给了李某,李某说这点钱不够,于是他又给了李某3000元。李某拿着这5000元走后的第二天下午又返回他家说钱仍不够,他打电话给他二孃杨某3借了2000元转在李某的卡上(杨某3把钱打在他的卡上,他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李某卡上)、向他二姐杨某4借了4000元,他把自己的卡拿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密码,又在他干爹宋某那里借了2000元(宋某将钱打在他农行卡上)拿给李某。过完年后,他去了新疆打工,一个月后,李某打电话说来新疆耍但是没有钱,他向宋某借钱,宋某直接将2000元钱打在李某的农行卡上,后来李某到机场说钱不够,他又向宋某借了1000元钱打在李某的卡上。李某到新疆半个月后的一天说她哥哥打电话来说她父亲快死了,于是他去找老板结算工资回家。二人到了成都,他坐车到梅硐,李某直接回兴文,他拿给李某2000元钱。两、三天后,李某告诉他,自己的父亲死了已经安顿好,他叫李某好好休息,在家照顾牲畜。李某给他说,她哥哥现在连买菜的钱都没有,于是他又向他二姐借钱,他二姐把钱打在他邮政卡上,邮政卡在李某处,是李某自己去取的。随后,他到���都打工,约一个月后,李某说她流产了,身体不好,他给他二姐借了2000元钱,打在李某的邮政卡上。后来李某说脚被开水烫伤,他向他二姐借了1000元给打到李某邮政卡上。过了两个月,他去无锡打工,他打电话问李某身体好点没有,李某告诉他说要吃中药,他又给李某打去2800元,钱是打在他拿给李某的那张邮政卡上的。2014年冬月间,李某打电话说要去广东她母亲那里耍,回来没有路费,于是他又打了1000元给李某,是他老板帮他打到李某邮政卡上的。他二姐给他1000元钱买衣服,他没有买,将这1000元钱打给了李某,是打在他拿给李某的邮政卡上的。因为李某说自己流产身体不好要吃中药,2015年,他断断续续打给李某六、七千元钱,有四次每次500元是他二姐打在他拿给李某的邮政卡上的,有1700元是他分几次打在李某邮政卡上的,端午节他一次打给李某1800元,是打���李某农行卡上的。其余零星拿给李某的钱已经记不起是多少了。经混合辨认,杨某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2)杨某1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他通过手机QQ认识李某,并一直保持联系。2013年腊月24,李某说来找他耍,叫他去共乐镇去接。在他家耍了一天李某便走了。2014年7月5日,他外出河北邯郸打工,8月20日,李某到他工作的地方找他,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他和李某交往后,李某说自己没有结婚,想和他处对象。在邯郸期间,李某没有上班,吃住等开支全部由他负责。2015年2月,他把李某带回家,并将二人关系告诉了家人。3月份,李某说她母亲要做手术,叫他拿1000元钱,他当时打了300元钱在李某的卡上,李某说这张卡是她嫂子柳正容的。几天后,李某说交不起电话费了,他又给李某充了100元电话费。期间,他的舅舅等亲戚都拿钱给李某。��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份,他零零星星的拿给李某有7000多元钱。后来他发现事情不对,李某从来不准他去家里,连她父亲过生日都只是叫他拿500元钱,不让他去。至2015年4月开始都没有见过面,打电话也半天不接,感觉李某是骗他的。2015年5月中旬,他到太平镇找李某,但没有人认识这个人,后他打听到李某的父亲叫李某1,2015年6月23日晚,他在和李某1的谈话中才知道和他在一起的李某不是李某1的女儿,李某之前说的全部是编出来的谎话。经混合辨认,杨某1辨认出柳正容就是李某。8、被告人柳正容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份,她用手机QQ上网时认识了杨某,因在网上聊得比较投缘,她告诉杨某自己叫李某,并交换了电话号码。2013年腊月15,杨某从江苏打工回来约她在古宋车站见面。15时许,二人见面,杨某要求她一起回僰王山镇×村的家,她答应��在坐车去杨某家路上时,杨某给了她500元钱。到杨某家后,杨某父亲拿给她1000元钱,杨某带她去杨某舅舅家吃饭,杨某的舅舅拿给她120元钱。她在杨某家住了两个晚上,腊月17她离开杨某家后,杨某打电话给她说家里面想她和杨某结婚,要摆酒席收点人情钱。腊月20,她去杨某家,杨某父亲坚持说要办一下,好收点钱回来,于是她便同意了。当她答应后,杨某父亲又拿给她1000元。酒席定在腊月22,办完酒席后,她给杨某说自己父亲病了,需要钱治病,杨某就去信用社打了2500元给她,钱是打在她丈夫万某银的信用社卡上的。腊月26她离开时,杨某又拿给她2600元,后来杨某从他二姑那里借了2000元钱打在她农行的卡上。2014年3月份,杨某去新疆打工,一周后杨某叫她去,她称没有路费,杨某给她打了2000元,她到重庆坐飞机钱不够,杨某又打了1000元给她。去新疆耍了十多���后,她和杨某就回来了。回来后杨某拿了3000元钱给她,之后杨某一直在宜宾、成都打工,二人很少联系。在她和杨某交往期间,都是杨某100、200的拿钱给她用,她没有钱了就给杨某说,杨某就往她的卡里100、200、500的打钱,打了3、4次,大概2000元左右。后来杨某到江苏打工后,她给杨某说自己病了需要吃药,杨某给她打了1900元,2014年10月份,杨某在广东打工期间,她说要去广东,杨某给她打了1000元的路费。案发前两三天,杨某从广东回来后打电话叫她去拿钱,她说自己没有在家,杨某问她要卡号,她就拿了自己名字办的卡给杨某,杨某往卡里打了1800元,杨某问她柳正容是谁,她说是她的嫂子。她和杨某交往期间,总共在杨某及其亲戚那里得到约20000元左右。2013年3月份,她在手机QQ上认识杨某1,她告诉杨某1自己叫李某,因为聊得投缘,于是交换了电话号码。2014年8月,杨某1从广东打工回来后约她在公安局门口见面,后她随杨某1到杨某1五星乡胜果村的家里耍并住了一个晚上。去后,杨某1的母亲拿给她一个260元的红包,之后她经常去杨某1家里,杨某1的亲戚见了她都会给她钱,都是100、200的给,杨某1的妹妹也拿给过200元钱给她。2015年6月10多号,杨某1打了300元在她卡上。她和杨某1交往期间,总共在杨某1及其亲戚那里得到约3000元左右。她于2013年与万某银结婚,之所以以“李某”之名与杨某、杨某1谈恋爱,是因为没有固定收入,想向杨某、杨某1要点钱来用。经混合辨认,被告人柳正容辨认出杨某、杨某1。9、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柳正容出生于1979年2月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正容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柳正容于2015年6月24日接被害人杨某1报案后,在柳正容父亲家中将其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虽被告人柳正容归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并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能成立自首。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正是基于诈骗二被害人钱财目的,而二被害人基于诚实有信的交友原则对待被告人柳正容的行为应当无可厚非。因此,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二被害人在未核实被告人真实身份前便盲目与被告人交往,具有重大过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杨某于2014年3月份拿给柳正容3000元路费,柳正容得到该3000元后,实际前往新疆与杨某共同生活了十多天,柳正容并未将该3000元非法据为己有,不属于诈骗所得”的辩护意见。根据诈骗罪构成要件,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手段和目的。本案被告人柳正容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李某”之名与被害人杨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理婚宴。对于杨某而言,“结婚”后拿钱给“配偶”作为路费并与配偶相见为人之常情。对于被害人杨某的这种错误认识,正是因被告人柳正容之诈骗目的。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人杨某1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5、辩护人基于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柳正容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正容归案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但适用缓刑与其所犯罪行的情节不相适应,因此,对被告人柳正容不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告人柳正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32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正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正容归案后,向被害人的杨某1亲属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柳正容取得杨某1亲属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柳正容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正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柳正容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2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波

审 判 员  张业贵

人民陪审员  赵家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冥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评:本案指控被告人以婚约为名,诈骗二被害人钱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合议庭在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进行了综合评议,并在判决书中详细予以回复。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具有逻辑,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后由撤回上诉,本案顺利交付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