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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刑初33号

朱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7刑初33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11月1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李怀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被告人朱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封丘县陈固镇三里庄村西南地的杨树滥伐71棵,经封丘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7.7755立方米。被告人朱某甲于2015年11月20日向封丘县林业局补交育林金共计10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油锯1把;书证被告人朱某甲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票据,封丘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鉴定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封丘县陈固镇三里庄村委会证明;证人张某、朱某乙、朱某丙、穆某、朱某丁等人的证言;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予以采伐林木,立木材积为17.7755立方米,其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怀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狄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