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行监字第00280号

党克忠等6人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预售证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党振洋,刘宽正,党诚诚,党东利,党东亮,党军仓,党明珠,冯全利,党伟,熊西京,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2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党克忠,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刘成义,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白学信,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党晓辉,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刘根民,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审、二审上诉人):党东峰,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小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振洋,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宽正,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诚诚,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东利,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东亮,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军仓,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明珠,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全利,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党伟,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西京,男。再审申请人党克忠等6人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开发公司)撤销商品房预售证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党克忠等6人申请再审称:(一)市房管局2012年给星火开发公司核发的2012012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存在违规,法院没有查明。(二)土地没有完成确权,是再审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结果,证明再审申请人是相关利害关系人。(三)政府行政违法,人人都有监督权。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依法撤销市房管局违规给第三人核发2012012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二审法院向市房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对给第三人违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被申请人市房管局辩称:(一)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允许第三人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并不涉及拆迁安置和土地、房屋权属划分,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市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再审申请人党克忠等6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二)市房管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行为正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证发(2010)74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已整村拆除、安置房正常建设、土地已确权条件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安置房规划和施工等手续;对于其配套商品房,由土地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在制定加强资金监管措施等前提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安置房规划和施工及房屋预售等手续。”据此,在相关职能部门已核发安置规划和施工等手续,完善前置程序后,对于其配套商品房,已有土地部门出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市房管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行为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星火开发公司辩称:同意市房管局辩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党克忠等6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诉讼主体,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市房管局依据星火开发公司的申请,依法向其颁发了市房预售字第2012012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在市房管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关系中,党克忠等6人并非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允许原审第三人星火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并不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房屋权属划分的权益问题,对党克忠等6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党克忠等6人与市房管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党克忠等6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党克忠等6人对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党克忠等6人再审申请的其他事项和理由,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党克忠等6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党克忠等6人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宏果

代理

审判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