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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78号

房立国抢劫、盗窃、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78号罪犯房立国,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满族,河北省玉田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房立国犯抢劫、盗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房立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出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房立国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出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