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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67号

原告赵登峰诉被告马少鑫、马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登峰,马少鑫,马秀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67号原告赵登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少鑫,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马秀花,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登峰诉被告马少鑫、马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金寿华

审 判 员  巴依斯

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