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67号原告赵登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少鑫,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马秀花,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登峰诉被告马少鑫、马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元,免予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金寿华
审 判 员 巴依斯
人民陪审员 潘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靳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