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薛召冰,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高旗,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晁晓朋,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华,女,汉族,1964年6月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张雷,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薛召冰、高旗与被告陈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召冰、高旗、委托代理人晁晓朋、被告陈晓华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召冰、高旗诉称,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搅拌站供应石子,搅拌站收到石子后开票给原告,原告再把搅拌站所开的票据给被告,被告与原告进行现金结算。至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石子款30466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给原告出具25006元的欠条。仍有5440元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条。时至今日,二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石子款30446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9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晓华辩称,1、薛召冰往御史搅拌站送石子,并不是我与他们联系的,是他们送到站上主动要求记在我名下后再联系到我,请我为他们结账,之前我们并不认识,我也按照他们的请求给他们结算过并支付给他们石子款。2、我也只是挂名为搅拌站服务,帮助他们车队与搅拌站对账。3、造成搅拌站拖欠并不是我造成的,是搅拌站因环境保护全市停工整顿,叫车队停止卸石子他们不听继续送造成的。4、欠款是石子款,我还打了条,但是我家没用石子,我只是职务行为给打的石子欠条。5、请求法院追加搅拌站为被告参与诉讼。6、我并不认可原告的欠款数额,欠款应由搅拌站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被告达成一个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方送石子,即时送即时付清货款。截止到2013年11月,除被告已付货款外,尚欠原告25006元货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还有一笔5440元石子款未付,且被告也未打欠条”。被告否认,并且原告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晓华于2013年12月3日打的欠条”,本院调解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石子款25006元,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还有一笔5440元石子款未付”,被告否认,并且原告举不出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薛召冰、高旗货款250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3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陈晓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