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麻爱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尤蛮王,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建业,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麻爱勇与被执行人尤蛮王、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截止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47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