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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执民字第1896号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鎏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鎏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柯执民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鎏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柯商初字第009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鎏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鎏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鎏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鎏轶(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90的存款人民币387445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