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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民初78号

原告杨理振与被告范建清与被告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必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振,范建清,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78号原告杨理振,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祝勇,南平市建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建清,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水东工业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90968-8。法定代表人范建清,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范建清持有的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价值3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杨理振持有的建阳市富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刘玉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