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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执保33号

王宋卫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结案报告(2016)0429执保33号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王宋卫,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被执行人:陈现奇,男,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住永年县。

被执行人:焦发军,男,生于1964年9月16日,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

被执行人:武雷强,男,生于1977年4月7日,汉族,住永年县大北汪镇北正里村。身份证编号:130429197704072412。

二、执行依据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25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陈现奇、焦发军、武雷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399.91元。

三、执行情况经查询和调查了解,查获被执行人焦发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邢东分理处有可供保全的部分存款。遂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邢东支行发出(2015)永民初字第025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焦发军名下存款(6228481251362602318帐号13541.66元),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新兴支行)邢东分理处发出(2015)永民初字第0252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焦发军名下存款(6228451250007259217帐号7075.86元),期限为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

四、结案情况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不能再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252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