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617号原告陈文武,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刘根法,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刘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因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