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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48号

王艳杰、杨茗迪、杨淇涵与汪淑珍、杨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杰,杨某迪,杨某涵,汪淑珍,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48号原告王某杰,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杨某迪,男,汉族,2001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某涵,女,2008年3月8日出生。被告汪淑珍,女,汉族,193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杰、杨某迪、杨某涵诉被告汪淑珍、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杰、杨某迪、杨某涵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逄 政

审 判 员 陈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 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