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48号原告王某杰,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杨某迪,男,汉族,2001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某涵,女,2008年3月8日出生。被告汪淑珍,女,汉族,1936年3月17日出生。被告杨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杰、杨某迪、杨某涵诉被告汪淑珍、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杰、杨某迪、杨某涵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逄 政
审 判 员 陈 玲
代理
审判员 王 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