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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刑初字第192号

宋大堆、刘占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大堆,刘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大堆,农民。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书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占生,绰号老倔,农民。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索宁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玲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闫宇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大堆及其辩护人李书嘉,被告人刘占生及其辩护人索宁宁、李玲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伙同王保宗(另案处理),在王保宗家非法制造纸筒烟花,深州市公安局收缴成品烟花49672个,1月23日,深州市公安局在王保宗家查获已经配制好尚未使用的烟火药共计351.8公斤。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能、张某证人的证言,深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以及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饶阳)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大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宋大堆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宋大堆已提出退伙并获王保宗同意,不是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的共犯;2、烟花爆竹用烟火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烟火药;3、被告人宋大堆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占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刘占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刘占生为生产烟花配制的火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药物烟火药,刘占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2、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刘占生具有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有自首情节,刘占生生产烟火药是为了生产纸筒烟花,属因生产、生活所需,是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与王保宗开始合谋制作烟花销售营利,三人商定由王保宗负责生产,刘占生负责配制用于制作烟花的烟火药,宋大堆负责销售。2014年底,宋大堆、刘占生、王保宗购进了硝酸钠、碳、硫磺、铁粉等原材料。2015年1月上旬,宋大堆、刘占生、王保宗开始在王保宗家中用购进的原材料配制烟火药,加工纸筒烟花,至2015年1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王保宗家起获成品烟花264捆、烟火药351.8公斤及部分原材料。根据王保宗等人的交代,又从其他地方起获部分成品烟花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共计查获王保宗等人用于制作烟花的烟火药351.8公斤、成品纸筒烟花49672个、原材料215袋。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大堆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王保宗和刘占生找我,说一起做纸筒烟花的事,我说只负责销售,别的不管,他俩同意后我们购买了硝酸钠、硫磺、碳粉、铁粉等原料。我们一起合伙做纸筒烟花了。2、被告人刘占生供述证明;2014年秋后,王保宗叫着我一起做烟花,后来王保宗又叫上宋大堆,我们三个一起商量搭伙制作烟花,王保宗负责生产,我负责配制药,宋大堆负责销售。我们三人购买了硫磺、硝酸钠、铁粉、碳粉等物品,开始合伙制做纸筒烟花。3、同案犯王保宗供述证明:2014年秋天,刘占生和我商量制作烟花,我们又找了宋大堆。2014年底我和刘占生、宋大堆到辛集等地购买了硝、碳、硫磺。宋大堆又联系购买了纸筒、土。我和宋大堆在我村找了10来个工人,从2015年1月8日开始在我家加工制作纸筒烟花。到被公安局查获,加工制作了7000多捆烟花,剩下351.8公斤烟火药被公安局扣押了。4、证人史某、许某证言证实,于2015年1月份,受王保宗等人所雇在王保宗家为其打工加工纸筒烟花,二人为刘占生打下手,负责搅拌按比例配好的制作烟花的火药。5、王某丙证言证明:王保宗找我给他干几天活,我负责给他拉药,配制烟火药的叫占生,不知姓什么。6、深州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证明:从王保宗处扣押烟火药351.8公斤、成品烟花264捆,硝酸钠21袋;从王某甲家扣押成品烟花2006捆;从王彦生家扣押成品烟花1121捆;从宋大堆家扣押成品烟花66捆;从王那太家扣押成品烟花659捆;从王勋家扣押成品烟花2088捆;从白太家扣押成品烟花1200捆;从李大铅家扣押硫磺16袋、硝5袋、木炭13袋、胶泥颗粒160袋。7、深州市公安局销毁物品清单证实:销毁纸烟花21161个。8、河北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站(饶阳)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证实:深州市公安局送检的样品为烟花爆竹烟火药。9、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材料证明:王保宗等人未在安监部门办理任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法规,未经批准,为制作烟花在居民区伙同他人私自配制烟火药350余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其量刑事实、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对于宋大堆的辩护人所辩宋大堆已提出退伙,不是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的共犯的意见,经查,虽然宋大堆提出退伙,但对于制做纸筒烟花已实际投资,并实际参与了购买制作烟花的原材料,仍然负责成品烟花的销售,所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宋大堆辩护人、刘占生的辩护人所辩烟花爆竹用烟火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烟火药,被告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对于刘占生的辩护人所辩本案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对于为制作纸筒烟花而配制烟火药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同案犯王保宗的供述及证人王某丙、许某、史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从制作烟花现场提取的烟火药、成品烟花及部分原材料予以证实,指控证据已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所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意见,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大堆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刘占生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宋大堆、刘占生等人制作的烟花及烟火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李丙寅

审判员  冯占队

审判员  殷萌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孟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