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2566号
原告:海宁市亨达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富兴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4004-4。
法定代表人:翟俊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剑东、钟雨岚,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艺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富路3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525623-9。
法定代表人:朱震,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亨达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艺派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艺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亨达拉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艺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海宁市亨达拉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裘竹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