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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3169号

苏永兰与王西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永兰,王西华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3169号申请执行人苏永兰,女,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王西华,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永兰与被执行人王西华(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西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苏永兰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王西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永兰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忠平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