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景宁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刘日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景商初字第006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日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日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日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刘日轩(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1#钞的存款人民币101011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 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