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川1902刑医1号申请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丽,女,1971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通江县。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释放,现在四川省通江县安康医院接受治疗。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43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指定诉讼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强制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丽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征求了被申请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听取了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敏参与了上述会见并进行全程监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5年9月30日下午,在巴中市巴州区严公庙街“天池旅社”楼下的茶社内,王丽用匕首将茶社老板杨某胸口刺伤。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法医鉴定,杨某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5年9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精神病人王丽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为支持申请,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王丽户籍信息,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被申请人王丽无法准确表述自己的观点。被申请人王丽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对申请机关的申请无异议。被申请人王丽的治疗机构通江县安康医院表示被申请人王丽身患精神分裂症,治疗痊愈的可能小。指定诉讼代理人张科旭认为王丽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患有精神病,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申请对王丽强制医疗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下午,在巴中市巴州区严公庙街“天池旅社”楼下的茶社内,王丽用匕首将茶社老板杨某胸口刺伤。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法医鉴定,杨某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5年9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合议庭成员与申请机关检察员共同会见了被申请人蔡秀琼及其法定代理人,走访了被申请人的亲属,听取了王丽现治疗机构通江县安康医疗对其治疗情况的介绍。了解到被申请人王丽系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时病情较重,病史较长,经过治疗后有所缓解,但基本不可能痊愈。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举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2015年9月30日杨某1的报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释放。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巴州区严公庙街90号东侧巷道内杨某租住门面,现场遗留一张浸血的纸巾,现场提取了血迹一处,其余未见异常。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2015年10月9日通过照片辨认,辨认人谭某辨认出照片上的8号女子就是曾与其发生纠纷的“疯女人”即王丽;王某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女子即是其女儿王丽;李某1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女子即是其母亲王丽。5.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巴州)公(物)鉴(法临)字[2015]1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检查照片。证明杨某的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6.鉴定聘请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5)字第876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5年9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7.通江县安康医院的走访记录。证明王丽现在的病情及治疗情况。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丽及被害人杨某的身份信息。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陈述称2015年9月30日下午,其在严公庙街的茶社营业,一个疯女人就来耍,大家都知道她是疯子,过了一会儿有人说那个疯女人把茶钱收走了,就喊她给我,她不给,还说要杀其一刀,其以为开玩笑就没在意,结果那个女的就真的刺了其一下,其听见胸部骨头响了一下然后就冒血了,后来就失去意识了。对公安机关告知疯女人叫王丽,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对2015年9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听清了没有其他的。10.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听人说隔壁杨老板被王女人用刀捅了,因为王女人收了杨老板的茶钱,杨老板找她要的时候被捅了,后来送到医院去了。王女人平时疯疯癫癫的,平时带把水果刀串在钥匙上耍。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听人说杨某被疯女人用刀捅了,因为疯女人收了杨某的茶钱,杨某找她要的时候被捅了,后来送到医院去了。王女人平时疯疯癫癫的,平时又说又骂,还经常耍刀,希望公安机关不要把疯女人放出来,万一把小娃儿杀了就不得了了。1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听人说杨某被王女人用刀捅了,王女人经常捣乱,还说茶馆是她的,她要收茶钱,不给就要用棒打。1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在杨某的茶馆打牌,看见一个女人要收茶钱,老板要她走她不走,还在一旁大闹,老板让她滚出去闹,那个女人就拿把刀往老板边上走,老板就提个椅子在手上压在她身上把她往外推,那个女人就一刀捅在杨某的胸口上。听说那个女人是个神经病。14.证人赵某的证言。2015年9月30日在杨某的茶馆打牌,看见一个女人要收茶钱,并把老陈的两元钱抓走了,老板喊她拿出来她不干,还说老板差她60万,老板又喊她拿出来,那个女人说要钱就夺你一刀,然后那个女人就拿把刀往老板边上走,老板就提个椅子挡,那个女人就一刀捅在杨某的胸口上,然后喊老板打110。听说那个女人是个神经病,见谁都说差她60万。15.证人祝某的证言。证明王丽是其在看守所内的舍友,经常自言自语骂人,情绪激动,还按报警器骂警官,感觉其精神有问题。1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王丽是其在看守所内的舍友,经常自言自语骂人,情绪激动,还按报警器骂警官,感觉其精神有问题。17.证人余某、王某的证言。证明王丽是其女儿,王丽的丈夫有婚外情后王丽受刺激精神就有点问题了,经常乱骂人。1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王丽是其老公的妹妹,因为婚变受了刺激精神就有问题,乱说乱骂,自言自语。19.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烟溪乡纪委副书记,曾处理过王丽与别人的纠纷,当时王丽跑到向某一家人家里去居住,赖着不走,问她话问东答西,感觉精神有问题。20.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王丽曾在其照相馆照相不给钱,还把其他东西扔在地上,后来还是四合村的书记帮着赔偿的,她应该是个疯子。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王丽是其母亲,因为婚变受刺激就疯了,随时胡言乱语,有时还打人,她平时身上会带一把钥匙、钱、偶尔会带把水果刀,经常在天池旅馆一带活动,和周围的茶老板也都很熟悉。22.被申请人王丽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不讲名字,胡言乱语,称和XXX是一样大的官,主席让其去营业,打对方用钥匙串打的,亲家嫂是主席的婆娘,有攻击民警的动向。看见那个人去医院,胸口有血。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丽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致人重伤二级,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5年9月3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但现在仍不稳定,痊愈可能小,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丽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屏
人民陪审员 张克彬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第五百三十六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