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赵采霞,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梁仕祚,男,193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梁延忠,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赵采霞的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的赵采霞与梁延忠、梁仕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延忠、梁仕祚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款5789.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3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梁延忠、梁仕祚负担。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鲁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