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61号之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61号申请执行人孔柏根,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柏根与被申请人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4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献忠
审判员李永林
审判员陆正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献忠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