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刘明灯,环保局局长。被执行人赤壁市神侣麻纺厂。法定代表人郭林立。地址:赤壁市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6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元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