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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行审第2号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赤壁市神侣麻纺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赤壁市神侣麻纺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刘明灯,环保局局长。被执行人赤壁市神侣麻纺厂。法定代表人郭林立。地址:赤壁市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于2016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元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环保局作出的咸环罚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