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95号
原告:周益仕,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宋开法,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仕与被告宋开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