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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95号

周益仕与宋开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益仕,宋开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95号

原告:周益仕,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告:宋开法,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仕与被告宋开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