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椒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国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国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72的存款人民币30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玲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