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51号申请执行人蔡惠晟,男,1973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金谷洋156号。委托代理人施立功,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丽丹,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拓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秀娟。被执行人郑长清,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晓阳镇晓阳村凤前街48号。申请人蔡惠晟与被申请人郑长清、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32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惠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长清、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蔡惠晟归还人民币18,631,75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6,031.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1月14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青帆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324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代理
审判员 余运所
审 判 员 李伟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