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304号
原告:伊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罗大成,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女,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