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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304号

伊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伊某,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304号

原告:伊某,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罗大成,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女,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伊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伊某负担。

审判员  邓旭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胤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