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115-1号原告张保新被告白冰被告白茹曼原告张保新与被告白冰、被告白茹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保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白冰所所有的冀HIC5**丰田轿车一辆;查封被告白冰所所有的冀H199**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上述查封动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需要继续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