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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216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216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黄金堤乡东赵庄村人,住。被告刘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南孙店西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旭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