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216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黄金堤乡东赵庄村人,住。被告刘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南孙店西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和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郭海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靳旭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