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25号原告冯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段宗月,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诉被告段宗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
冯贺与段宗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25号原告冯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段宗月,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诉被告段宗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