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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25号

冯贺与段宗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冯贺,段宗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25号原告冯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段宗月,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诉被告段宗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冯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