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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029号

张有木与王三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有木,王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木,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三斌,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三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三斌银行存款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