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02号原告汤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许某某和好,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