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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02号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02号原告汤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许某某和好,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