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异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言秀,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亮,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章宁,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文军(异议人李言秀之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智广(异议人李言秀女婿),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亮、章宁与被执行人李言秀、周文军、刘智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言秀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言秀称,异议人之弟李双桥在云南省德宏市因捡拾垃圾及收购破烂赚得20,000元之后,于2014年8月16日将该款汇入异议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县永昌大道支行账号为XXXXXX的帐户内。异议人考虑到自家离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较近,为存、取款方便,异议人便将该款从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为XXXXXX内取出而存入异议人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的存款帐户内。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2015)祁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系异议人之弟李双桥所有。异议人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存款10,000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周亮、章宁与异议人李言秀及被执行人周文军、刘智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祁执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周文军、刘智广负担案件受理费8,602元。判决书生效后,因异议人及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祁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异议人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的存款8,65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院冻结的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X的存款8,652元到底归谁所有,实质属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而非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异议人李言秀为被执行人,只能就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无权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异议人李言秀不是本案适格的异议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言秀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虹
人民陪审员 何 鑫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扬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