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017号罪犯郑秋兰,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阳县人,专科毕业,住山东省巨野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嘉南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秋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秋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秋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郑秋兰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秋兰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健
审 判 员 蔡能娜
代理
审判员 吴久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叶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