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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42号

胡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2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方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赡养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孝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