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4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2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方军,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赡养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孝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