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867-1号原告济南田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贾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振祥(又名张民),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万立军,女,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振祥之妻)。
原告济南田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振祥、万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振祥、万立军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田美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振祥、万立军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