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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800号之一

李建光与林勤、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建光,林勤,杨霞,祁城发,李钦尧,东莞市拉菲新型石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800号之一

原告:李建光,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林勤,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杨霞,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祁城发,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李钦尧,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告:东莞市拉菲新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华南工业城金富三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光诉被告林勤、杨霞、祁城发、李钦尧、东莞市拉菲新型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勤、杨霞、祁城发、李钦尧、东莞市拉菲新型石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勤、杨霞、祁城发、李钦尧、东莞市拉菲新型石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香玉芳

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艳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