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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备字第769号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安和、林炯、罗建斌、曾维忠债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安和,林烔,曾维忠,罗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备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安和,男,197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烔,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曾维忠,男,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建斌,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安和拥有林权证列明的769亩中的384.5亩的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限制李安和所有的林权证列明的769亩中的384.5亩的林权进行过户、转让;

二、限制过户、转让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