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冀F×××××大众牌黑色小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张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81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现场笔录、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证明、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检验、鉴定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并结合全案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搜索“”